10 有關刑法之共同正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為共同正犯
(B)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僅有親自實施犯罪行為之人 為正犯,未實施者為共犯
(C)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始成立加重詐欺罪。如僅有二人共同犯詐 欺罪,不成立該款之加重詐欺罪
(D)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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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570), C(79), D(67), E(0) #352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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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6332
共同正犯概念 共同正犯是指 二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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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中關於刑法共同正犯的敘述,(B)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共同正犯的「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是關鍵,事先同謀而未實施者,若有「共謀共同正犯」的成立,仍可能被視為正犯,而非單純的共犯;其他選項(A)、(C)、(D)的敘述在刑法理論和實務上都認為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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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解析:
  • (A)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為共同正犯
    • 正確。這是《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的定義,只要有二人以上基於共同犯罪的意思,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就成立共同正犯。
  • (B)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僅有親自實施犯罪行為之人為正犯,未實施者為共犯
    • 錯誤。此敘述誤解了「共謀共同正犯」的觀念。在實務上,如果有人雖然未親自實施犯罪行為,但有共同犯罪的意圖(犯意聯絡),並參與了謀議或在現場提供協助(如望風、指揮),都可能成立「共謀共同正犯」,不單純視為教唆犯或幫助犯,而是與實施者同為正犯。
  • (C) 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始成立加重詐欺罪。如僅有二人共同犯詐欺罪,不成立該款之加重詐欺罪
    • 正確。這是《刑法》分則的規定。加重詐欺罪(《刑法》第339-4條第1項第2款)的成立要件之一就是必須有「三人以上共同犯之」,若只有二人,則可能成立普通詐欺罪(《刑法》第339條),但不符合加重詐欺的要件。
  • (D)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 正確。意思聯絡不要求所有人直接溝通,只要存在間接的、透過第三人的聯繫,形成共同犯罪意思,亦可成立共同正犯(例如甲找乙、乙找丙一起犯罪,甲、乙、丙即構成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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