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共同正犯主觀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共同正犯要求數行為人之間的犯意聯絡,並不以明示者為限,即令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
(B)依實務見解,過失犯因欠缺犯意聯絡之可能,無從成立共同正犯
(C)教唆犯之教唆意思本質上亦屬犯意之聯絡,故教唆犯與共同正犯之區別僅在於客觀行為分擔之不同
(D)司法院釋字109號解釋所指的同謀共同正犯,係指共同正犯中僅有事前同謀的犯意聯絡,客觀上並無行為分擔之行為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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