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刑法有關數人犯罪之處罰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共同犯妨害公務者,成立第136條聚眾妨害公務罪
(B)2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罪者,成立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C)結夥3人以上共同犯竊盜罪者,成立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D)2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者,成立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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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7), B(218), C(227), D(2899), E(0) #3151577

詳解 (共 4 筆)

#5927421

第339-4 條 (加重詐欺罪)

I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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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7938
A  第 136 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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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第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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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第 321 條: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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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第 339-4 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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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9021
刑法除了222條加重事由是指定二人以上犯之外,其餘有加重事由的罪都是三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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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616
刑法§136聚眾妨害公務罪
1.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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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22加重強制性交罪
1.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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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21加重竊盜罪
1.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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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39-4加重詐欺罪
1.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D:結夥三人以上才構成詐欺罪之加重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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