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有期徒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無減輕事由時,不得低於2個月
(B)無加重事由時,不能超過15年
(C)遇有加重事由時,得加至40年以上
(D)遇有減輕事由時,得減至2個月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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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193), C(3296), D(228), E(0) #3151580

詳解 (共 3 筆)

#5941198

刑法33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不是40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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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6199
刑法第 33 條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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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7911
數罪併罰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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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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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583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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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629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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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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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84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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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3:主刑之種類 主刑之種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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