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有關刑法第190條之1環境污染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污染的對象包括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
(B)行為主體包括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受僱人
(C)污染須致生公共危險始成立犯罪
(D)本罪亦處罰過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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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199), C(2709), D(957), E(0) #3151589
統計: A(50), B(199), C(2709), D(957), E(0) #3151589
詳解 (共 5 筆)
#6071151
此罪“修法前”是具體危險犯,然因成罪困難,畢竟現實上污染環境要造成致生公共危險有一定的難度,導致小規模的偷排放廢水等行為,不到致生公共危險的程度,就不成罪,故修法後改為行為犯,把致生公共危險刪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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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677
刑法§190-1:流放毒物罪及結果加重犯
1.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6.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7.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8.犯第一項、第五項或第一項未遂犯之罪,其情節顯著輕微者,不罰。
2.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6.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7.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8.犯第一項、第五項或第一項未遂犯之罪,其情節顯著輕微者,不罰。
A:正確。
B:正確。
C:有犯罪行為即可論罪。
D:正確。本罪處罰過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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