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於公園內見年僅5歲之乙女獨自一人玩耍,竟基於對乙性侵害之犯意,將乙強抱坐在其左腿上,乙不願意,一直推開甲,卻因力量太小,終遭甲伸手入乙運動褲內,以右手手指插入乙之陰道得逞。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罪
(B)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C)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罪
(D)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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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3356), C(50), D(867), E(0) #3151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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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7 筆)
#6324143

來源: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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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7歲一率刑法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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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至未滿14歲:合意 刑法227
不合意 刑法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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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至未滿16歲:合意 刑法227
不合意 刑法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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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以上: 合意 沒事
不合意 刑法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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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4238
(A) 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罪
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關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
>>一些特殊的場合或狀況,彼此有角色關係(自己好記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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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 2人以上共同犯之
⌑ 對未滿14歲男女
⌑ 對精神、身體或其他心智缺陷
⌑ 以藥劑
⌑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利用駕駛公眾交通
⌑ 侵入住居
⌑ 攜帶凶器
⌑ 對被害人拍照錄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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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罪
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似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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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實務上適用本罪的「前提」,必須是行為人與被害人「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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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686
刑法§228: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1.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A:甲對乙並無任何權威關係,不符權勢性交猥褻罪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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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22:加重強制性交罪
1.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B:甲對乙之行為已符合§10對性交之定義,又乙僅五歲,符合強制性交罪之加重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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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25:乘機性交猥褻罪
1.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C:乙神智清醒且已試圖抗拒。不符合乘機性交罪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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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D:甲明顯違反乙之意願對其性交,其情節不能以準強制性交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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