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有關刑法殺人罪章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殺人罪之行為客體,限於出生後、死亡前之自然人
(B)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者,依殺人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C)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之行為客體,包括甫生產後之嬰兒
(D)計程車司機超速駕駛而過失致人於死者,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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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6), B(94), C(284), D(3007), E(0) #3151595
統計: A(366), B(94), C(284), D(3007), E(0) #3151595
詳解 (共 5 筆)
#6123250
業務過失致死已於108.05.10刪除
原過失致死依行為人是否從事業務而有不同法定刑,原係考慮業務行為之危險性及發生實害頻率,高於一般過失行為,且其後果亦較嚴重;又從事業務之人對於一定危險之認識能力較一般人為強,其避免發生一定危險之期待可能性亦較常人為高,故其違反注意義務之可責性自亦較重。因此就業務過失造成之死亡結果,應較一般過失行為負較重之刑事責任。惟學說認從事業務之人因過失行為而造成之法益損害未必較一般人為大,且對其課以較高之注意義務,有違平等原則,又難以說明何以從事業務之人有較高之避免發生危險之期待。再者,司法實務適用之結果,過於擴張業務之範圍,已超越立法目的。而第一項已提高法定刑,法官得依具體個案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量處適當之刑,已足資適用,爰刪除原第二項關於業務過失致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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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8429
所以有沒有要鑽石的嗎…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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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1884
2019年『業務過失致死罪』被廢了,目前剩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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