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甲擔任快遞人員,運送包裹至某公益基金會的過程中,起了貪念而取走該包裹,未將該包裹交付該基金會。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
(A)刑法第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罪
(B)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
(C)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
(D)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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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206), C(3885), D(424), E(0) #3151604

詳解 (共 3 筆)

#5962943

友情建議
考試遇到 快遞拿貨、郵差拿信、會計侵占贓款的都選業務侵占 
雖然學說也有認為是竊盜(快遞、郵差)之類的
可是選擇答案大部分都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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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6 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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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720
刑法§321加重竊盜罪
1.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A:甲侵占因職務而取得之包裹,其行為以侵占論更合適,非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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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36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1.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B:甲並非因為公益事業取得包裹,不成立公務公益侵占罪。
C:甲身為快遞人員,卻將應投遞之包裹據為己有,成立業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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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20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D:同A選項,甲之行為應以侵占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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