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行為,何者不構成刑法第358條非法侵入電腦罪?
(A)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B)無故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C)無故使用他人未設定密碼之電腦
(D)無故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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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462), C(3077), D(159), E(0) #3151606
統計: A(135), B(462), C(3077), D(159), E(0) #3151606
詳解 (共 4 筆)
#6472981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依據該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之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為人構成本罪,其侵入行為必須是屬於該條所規定的三種侵入行為之一,亦即一﹑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二﹑破解使用之電腦之保護措施、三﹑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如以其他手段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則不構成本條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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