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行為,何者不構成刑法第358條非法侵入電腦罪?
(A)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B)無故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C)無故使用他人未設定密碼之電腦
(D)無故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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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462), C(3077), D(159), E(0) #3151606

詳解 (共 4 筆)

#6000416
刑法358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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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6240
刑法第 358 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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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2981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依據該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之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為人構成本罪,其侵入行為必須是屬於該條所規定的三種侵入行為之一,亦即一﹑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二﹑破解使用之電腦之保護措施、三﹑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如以其他手段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則不構成本條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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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726
刑法§358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告訴乃論】§363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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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始未設立任何保護措施之電腦不是§358之犯罪客體。答案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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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568520
未解鎖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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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626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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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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