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出賣土地一筆於乙,價金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甲於乙支付價金後隨即交付該土地於乙,惟遲未依約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15 年後,該地被政府徵收,甲受領徵收補償費 1,0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須對其遲未依約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後之給付不能,負不可抗力責任
(B)甲得主張無法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係屬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而免負給付義務
(C)甲得主張縱不遲延仍不免被徵收而免負責任
(D)乙不得請求甲讓與該徵收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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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113), C(125), D(431), E(0) #3151614
統計: A(91), B(113), C(125), D(431), E(0) #3151614
詳解 (共 2 筆)
#6429786
甲出賣土地一筆於乙,價金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甲於乙支付價金後隨即交付該土地於乙,惟遲未依約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15 年後,該地被政府徵收,甲受領徵收補償費 1,0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須對其遲未依約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後之給付不能,負不可抗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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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31條第2項本文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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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得主張無法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係屬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而免負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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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25條第1項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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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指的是人力所不能抗拒的強制力,不僅指天然災變,如權利人究然罹患重病或車禍受傷等個人因素,亦包括在內。不可抗力之發生,有來自自然界之力量,如水災、火山爆發、地震;有來自第三人之群體行為,如戰爭、內亂、罷工,或第三人之個體行為,如徵收、竊盜;有來自權利人自己內在之障礙,如昏迷不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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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得主張縱不遲延仍不免被徵收而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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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31條第2項但書
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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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乙不得請求甲讓與該徵收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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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25條第2項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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