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況不屬於窺視竊聽竊錄罪中的「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A)在捷運上用手機偷拍偶遇影星的照片
(B)在高鐵上用手機偷錄女性裙底風光
(C)使用GPS紀錄器記錄配偶3個月車輛行駛的路線
(D)使用無人機從高處拍攝他人在住家的內部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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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03), B(27), C(424), D(98), E(0) #3151599

詳解 (共 3 筆)

#594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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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331

第315-1 條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首先:一項是『單純的去看、沒有存擋紀錄之類的情形』+(非公開+隱私部位)
 二項:『有留存擋記錄下來』+(非公開+隱私部位)

另外所謂非公開之前看過一個判決是

在公開場合拍女性背影的變態(沒伸進去裙底)排除隱私部位外顯示在外的身體屬於公開性活動(不然走在路上都可以告一票人了)

A:影星?雖然他當然不樂意,但是走在路上拍到的屬於公開性攝影
B:裙底?廢話當然非公開
C:記錄器:二項的『非公開活動』紀錄
D:他人在內部住家的活動是絕對的非公開吧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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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6125

被偷拍的是臉部外貌、一般穿著,這些在捷運上是一定會公開給大家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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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6567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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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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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626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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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848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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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15-1:妨害秘密罪【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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