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甲妻協助遭依法逮捕之乙夫從看守所脫逃,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A)不成立犯罪
(B)成立刑法第162條之便利脫逃罪
(C)成立刑法第164條之藏匿人犯罪
(D)成立刑法第165條隱匿他人刑事證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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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6), B(3552), C(217), D(13), E(0) #3151584
統計: A(656), B(3552), C(217), D(13), E(0) #3151584
詳解 (共 7 筆)
#6124047
第八章脫逃罪有三條
要注意行為主體還有過失跟得減輕規定
第 161 條 (處罰脫逃者)
第 161 條 (處罰脫逃者)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62 條 (處罰放人走的)
縱使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注意是得減
第 163 條 (處罰放人走的公務員)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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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0824
想問這樣不構成第164條的使之隱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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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4380
這個文字敘述有問題,甲妻放走犯人,到底關甲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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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364
第162條之便利脫逃罪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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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條之藏匿人犯罪
隱匿 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蔽者
隱匿:使偵蒐機關不能發現或難以發現其確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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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看守所脫逃,是為第162條的便利其逃脫非隱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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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648
刑法§162: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1.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5.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2.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5.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A:放跑犯人,有罪。
B:甲成立縱放或便利脫逃罪,但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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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64: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
1.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2.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C:甲之犯行為協助逃脫,非藏匿、隱蔽或頂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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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65:湮滅刑事證據罪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D:甲沒有湮滅或隱蔽他人刑事案件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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