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有關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不能安全駕駛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罪係實害犯
(B)汽車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即成立本罪
(C)電動自行車亦屬動力交通工具
(D)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亦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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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17), B(161), C(292), D(158), E(0) #3151588

詳解 (共 3 筆)

#5931471
為抽象危險犯..只要行為人有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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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373
本罪為抽象危險犯,以下不問有無致不能安全駕駛就成立
  • 吐氣含酒精每公升0.25毫克、血液0.05毫克
  • 尿液、血液含毒品、麻醉藥
如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毒品、麻醉藥或其他相似物,要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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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676
抽象危險犯
一旦做出此行為,就會對於法益產生危險。例如:§185-3不能安全駕駛罪。
具體危險犯
行為對法益造成極可能產生危險的狀態。例如:§151恐嚇公眾罪。
(來源: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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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85-3不能安全駕駛罪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3.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A:本罪為抽象危險犯,有行為就可成罪。
B:正確。
C:正確。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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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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