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2 有關緩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為人受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時,法院得宣告緩刑
(B)若在緩刑期間內故意犯他罪而受 7 個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時,得撤銷緩刑
(C)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時,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D)在宣告緩刑時得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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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00), B(2478), C(816), D(824), E(0) #3295607
統計: A(2600), B(2478), C(816), D(824), E(0) #3295607
詳解 (共 8 筆)
#6305490
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A),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D)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 75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B)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第 76 條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C)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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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4011
又是出題文字(B) 應與得問題
不過A肯定是錯誤的
B貌似有人申請了 就看最後的答案有沒有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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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4292
https://www.dcard.tw/f/lawyer/p/256376620
粉頭 成大
「轉知好消息,考選部更正:第22題答A或B或AB者均給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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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4929
緩刑 失其效力
假釋 以已執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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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9293
B應該改成『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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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1919
被偷了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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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0246
真的很喜歡考文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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