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關於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只要能證明傳述之事屬實,均為不罰
(B)無散布於眾之意圖,而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不構成本罪
(C)公然潑糞於他人之頭頂,不構成本罪
(D)純粹以髒話辱罵他人,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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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9), B(1010), C(299), D(304), E(0) #3295626
統計: A(1789), B(1010), C(299), D(304), E(0) #3295626
詳解 (共 6 筆)
#6347136
(A) 錯誤,依刑法310條3項規定,除了能證明其為真實外,注意但書還有規定但涉及私德而與公益無關者,不適用此免責事由(例外的例外,等於還是要處罰)。
刑法310條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B) 正確,刑法310條1項有規定需要「意圖散布於眾」才成罪。
(C) 正確,因誹謗罪所處罰的情境是指摘或傳述可以確認為真偽之事,本選項潑糞在別人頭上,屬於貶低或詆毀他人人格,應屬於公然侮辱罪之處罰範疇,而非誹謗罪。
(D) 正確,同C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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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9234
310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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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4203
311(特別阻卻違法事由
法條 310 3項 經證明者:(客觀處罰條件
私德+無關公益=罰
憲判 真實惡意原則:(證明所需之程度
非惡意+有真實事實的可能性
→明知不實而散佈或重大輕率+未清楚查證=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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