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何者為刑法第 298 條略誘婦女罪之罪質?
(A)接續犯
(B)己手犯
(C)繼續犯
(D)集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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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 B(1220), C(1771), D(152), E(0) #3295625

詳解 (共 6 筆)

#6194032

把略誘 換成差不多劇情的擄人勒贖

就會知道為什麼不是己手犯了。

都一樣是拐人
略誘 和誘 這兩個的重點在拐的客體 而不是行為人自己(主體)
擄人勒贖也一樣都是拐客體
拐越久不放人當然犯罪仍然繼續。
行為人背後也可以有人騙行為人行使犯罪 所以間接正犯的套路是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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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1582
答案是     •    繼續犯是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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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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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8850
裁判字號:28年上字第733號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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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7785
白話一點

接續犯:

在短時間內、同一機會下,連續進行數個行為
EX:偷竊倉庫,把倉庫物品來回搬出

繼續犯:
行為在達到既遂狀態後,不法狀態仍在持續
EX:拐走婦女已既遂,但不法狀態仍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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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5456

1. 接續犯:

行為人在短時間內,連續進行多個動作來完成同一犯罪,侵害同一法益。例如,連發數槍射殺同一人,這些動作被視為一個整體的行為,只成立一個罪名。

2. 己手犯:
行為人必須直接並親自實施構成要件行為才能構成的犯罪,不能假手他人實施;第三人雖然可以透過教唆或幫助他人實現犯罪,但本身絕不可能成為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 例如:偽證罪、重婚罪等,不可能假借他人之手,達成做偽證或與他人重婚的犯罪行為。

3. 繼續犯(連續犯):
犯罪的結果不會因為犯罪行為一結束就達成,而是會持續進行。
例如刑法第302條的妨礙自由罪,只要妨礙自由的情況未解除,犯罪就會一直繼續下去;此外,刑法第306條的侵入住居罪也是一樣的道理,只要侵入他人住宅而未離去,犯罪狀態也會一直繼續下去。
這類型的犯罪特徵,就是犯罪既遂與犯罪終了的時間點並不相同。

4. 集合犯:
某些罪名本身就具有反覆進行的特性,因此即使在短時間內多次重複相同行為,也只會成立一個犯罪。這種情況下,即使有多次行動,也被視為一次完整的犯罪行為。
例如偽造貨幣罪、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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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7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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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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