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實務見解對於著手時點之認定,下列何者可認為是竊盜犯行之著手階段?
(A)甲基於竊盜財物之目的而破壞乙公司的門扇,欲侵入公司之內
(B)甲基於竊盜財物之目的而侵入乙公司內,接近並物色乙公司的財物,但尚未實際破壞乙公司對財物的持有關係
(C)甲為侵入乙公司內竊盜財物,早一日先至乙公司附近勘查地形
(D)甲為侵入乙公司內竊盜財物,先行破壞乙公司之保全系統,以利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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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7), B(2634), C(165), D(248), E(0) #3295597
統計: A(437), B(2634), C(165), D(248), E(0) #3295597
詳解 (共 6 筆)
#6194002
acd 都是預備階段 為了著手的順利而排除犯罪障礙
b 雖然是實務字詞 但實際上還是要按個案去看(這部分實務也承認了 但考試用詞還是物色物色一直用) 不一定物色財物就是著手。難道知道房裡內部值錢財物的位置 入侵房屋“物色、翻找”才叫著手? 實際這部分應該是“眼睛巡視”這部分就是著手了 而不是翻了東西才叫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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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8637
用眼睛搜索物色財物,已屬著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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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9357
(物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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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3538
實務認為行為人基於行竊之意思,接近並物色財物,對財物有直接、高度危險性,才會該當著手。參照82年第2次刑庭決議:「如僅著手於刑法第321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加重條件行為,而未著手於客觀上可認為竊盜行為之實行,縱其目的係在行竊,仍難論以加重竊盜未遂之罪」如果依照著手的主客觀混合說判斷標準,只要依照行為人的主觀計畫在客觀上有對被害財物有侵害的危險性,就會成立著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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