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刑法之沒收,下列何者正確?
(A)沒收只能對犯罪人行之,對第三人不能沒收
(B)犯罪所得屬於義務沒收之類型
(C)犯罪所得之沒收不以違法行為為前提
(D)只有犯罪人擁有所有權的犯罪所得,才是沒收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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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 B(2606), C(642), D(245), E(0) #3295602
統計: A(156), B(2606), C(642), D(245), E(0) #3295602
詳解 (共 6 筆)
#6570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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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沒收只能對犯罪人行之,對第三人不能沒收:錯誤。
根據我國 2016 年刑法沒收新制,為了徹底剝奪犯罪所得,增訂了「第三人沒收」的規定(刑法§38-1 第 2 項)。如果犯罪行為人將犯罪所得轉移給第三人,而該第三人是惡意(明知其為犯罪所得)或無償、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那麼該犯罪所得仍然可以從第三人手中沒收。 -
(B) 犯罪所得屬於義務沒收之類型:正確。
根據刑法第 38-1 條第 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條文中使用「沒收之」而非「得沒收之」,表示法院對於犯罪所得的宣告沒收是**應為(義務)**而非得為(裁量)。其立法精神在於「任何人都不得因犯罪而獲有利益」,因此只要是犯罪所得,原則上就必須宣告沒收,此為「義務沒收」。 -
(C) 犯罪所得之沒收不以違法行為為前提:錯誤。
沒收的根本前提就是存在一個不法行為(犯罪行為)。如果沒有不法行為,就不會有「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違禁物除外)。雖然在某些情況下,即使行為人未被定罪(例如死亡、逃匿),仍然可以單獨宣告沒收,但這仍然是以存在一個已經發生的不法行為為基礎。 -
(D) 只有犯罪人擁有所有權的犯罪所得,才是沒收的對象:錯誤。
如 (A)所述,即使犯罪所得的所有權已經移轉給第三人,在特定條件下仍然可以被沒收。法律上所稱「屬於犯罪行為人」,不以法律上的所有權為限,還包括事實上對財產有管領、支配或使用的權利。立法的目的在於剝奪不法利得,而非僅僅處理所有權歸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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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9191
刑法§38:沒收物
1.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2.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3.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4.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3.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4.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若第三人無正當理由取得或提供應沒收物,或物件本身屬於違禁物,仍可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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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8-1:沒收犯罪所得
1.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2.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3.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5.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2.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3.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5.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B:正確。除非已合法發還於被害人。 (補充:法律百科)
C:違法之取得叫作犯罪所得。犯罪行為當然是沒收前提。
D:第三人無正當理由取得犯罪所得則仍可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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