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負責採購之公務員甲於採購前洩漏預定單價予廠商乙,構成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之罪
(B)檢察官甲洩漏偵查中之刑事案件資料予不相干之第三人乙,構成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之罪
(C)員警甲洩漏因其公務而知悉之民眾乙戶籍資料,因僅涉及個人資訊,不成立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之罪
(D)員警甲洩漏其所掌管之刑事案件筆錄資料予記者乙,構成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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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9), B(144), C(2906), D(86), E(0) #3295610
統計: A(239), B(144), C(2906), D(86), E(0) #3295610
詳解 (共 6 筆)
#6300535
(C) 員警甲洩漏因其公務而知悉之民眾乙戶籍資料,因僅涉及個人資訊,不成立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之罪
只有個人資訊就沒關係嗎?
「刑法132條第 1 項所保護之客體為『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所稱之國防者,……其類別不以法令明文規定者為唯一認定標準,舉凡個人之車籍、戶籍、口卡、前科、通緝、勞保等資料,以及入出境紀錄等,或涉及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或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員自有保守該等秘密之必要,但已經洩漏之秘密,則不為秘密;……」
節錄自:https://reurl.cc/ZZoE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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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0674
法律解析:
- (C) 錯誤: 員警因公務知悉的民眾戶籍資料屬於職務上的秘密。只要是公務員職務上應保密的事項,即使是個人資訊,只要洩漏給無權知悉的第三人,且足以侵害個人隱私法益,即構成《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實務上認為,公務員知悉的各種職務秘密都受到本條文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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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正確的:
- (A) 正確: 採購案件的預定單價在採購流程中屬於應保密的資訊,洩漏會影響採購的公平性與國家利益,構成洩密罪。
- (B) 正確: 偵查中的刑事案件資料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嚴守秘密(偵查不公開),檢察官將其洩漏給不相干第三人,構成洩密罪。
- (D) 正確: 刑事案件筆錄等資料屬於機密文件,員警洩漏給記者屬於洩漏職務上的秘密。
法條參考: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2 條:「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之國防以外之秘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2 條:「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之國防以外之秘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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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8174
(A) 正確:
預定單價、招標規範等在開標前屬於公務秘密。公務員甲洩漏給特定廠商,會破壞公平競爭與採購秩序,構成洩漏秘密罪。
(B) 正確:
偵查不公開是刑事訴訟法的重要原則。檢察官洩漏偵查內容(如證人名單、犯罪證據)予無關第三人,顯然觸犯本罪。
(C) 錯誤(本題答案):
這是常見的誤區。民眾的個資(如戶籍、前科、住址)若公務員是因公職身分而取得,即屬於「公務上應秘密之事」。 員警私自洩漏民眾個資,除了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在刑法上依然構成第 132 條第 1 項之罪。法院實務(如最高法院決議)已明確指出,縱使是個人資訊,只要與公務職權有關且具備秘密性,就在保護範圍內。
(D) 正確:
刑事案件筆錄是偵查核心文件,具有高度秘密性。員警將其洩漏給媒體記者,不僅違反職務紀律,更構成洩漏秘密罪。
這是常見的誤區。民眾的個資(如戶籍、前科、住址)若公務員是因公職身分而取得,即屬於「公務上應秘密之事」。 員警私自洩漏民眾個資,除了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在刑法上依然構成第 132 條第 1 項之罪。法院實務(如最高法院決議)已明確指出,縱使是個人資訊,只要與公務職權有關且具備秘密性,就在保護範圍內。
(D) 正確:
刑事案件筆錄是偵查核心文件,具有高度秘密性。員警將其洩漏給媒體記者,不僅違反職務紀律,更構成洩漏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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