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關於妨害風化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單純從事性交易者,不構成刑法上犯罪
(B)媒介性交易而營利者,不構成刑法上犯罪
(C)以強暴、脅迫方式使人為性交易而營利者,構成刑法上犯罪
(D)引誘未滿 16 歲之人為性交易者,構成刑法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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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2), B(2886), C(90), D(108), E(0) #3295618

詳解 (共 6 筆)

#6406969
刑法第 231 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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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1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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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3653

第 231 條 賣淫
1.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2.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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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0684
正確選項是 (B) 媒介性交易而營利者,不構成刑法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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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根據台灣現行法律,「媒介性交易而營利」的行為,屬於刑法第231條第1項的媒介營利罪,是妨害風化罪章中的犯罪行為,會構成刑法上的犯罪。因此,選項(B)的敘述「不構成刑法上犯罪」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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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正確的
  • (A) 單純從事性交易者,不構成刑法上犯罪:依據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單純從事性交易的性工作者或尋芳客只會被處以罰鍰或施以講習,屬於行政罰,而非刑法上的犯罪(非刑事責任)。
  • (C) 以強暴、脅迫方式使人為性交易而營利者,構成刑法上犯罪:以強暴、脅迫等非自願方式使人從事性交易,除了涉及妨害風化罪外,更涉及強制罪、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更嚴重的刑事責任。
  • (D) 引誘未滿 16 歲之人為性交易者,構成刑法上犯罪:引誘或使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易,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的嚴重犯罪行為,會構成刑法上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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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4036

 

選項 結論 法律點解析
(A) 正確 除罪化: 單純的性交易(性工作者與嫖客)在刑法中並不構成犯罪,而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處理(除非在合法性交易專區,否則處以行政罰鍰)。
(B) 錯誤 第 231 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也就是俗稱的「皮條客」或「媒介色情」。只要「意圖營利」而媒介他人為性交易,就構成刑法犯罪。這是為了打擊剝削性的色情產業。
(C) 正確 第 231 條之 1(加重妨害風化罪): 如果媒介過程中使用了強暴、脅迫、恐嚇等手段,罪責更重。這是保護個人性自主權不被暴力手段剝削。
(D) 正確 特別法保護: 除了刑法第 231 條外,針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更為嚴格,通常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引誘、媒介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是嚴重的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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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9231
刑法§231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1.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2.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A:刑法並沒有對自行從事性交易人的處罰。
B:為營利而引誘、收容和媒介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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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31-1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
1.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4.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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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33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罪
1.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2.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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