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種情形不可以追徵犯罪所得之價額?
(A)全部不能沒收
(B)一部不能沒收
(C)不宜執行沒收
(D)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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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87), C(201), D(3569), E(0) #3295603

詳解 (共 4 筆)

#6302554

第 38-1 條
1.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2.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3.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5.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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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0928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即不再行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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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1550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犯罪所得已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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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9193
刑法§38-1沒收犯罪所得
1.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2.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3.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5.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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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得已合法發還於被害人者不得再沒收。答案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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