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著手之概念,下列何者錯誤?
(A)著手後始屬未遂階段
(B)著手與預備之處罰相同
(C)著手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D)著手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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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572), C(49), D(74), E(0) #3524923
統計: A(70), B(572), C(49), D(74), E(0) #3524923
詳解 (共 2 筆)
#7265056
關於著手之概念,錯誤的選項是 (B) 著手與預備之處罰相同;因為著手才進入未遂階段,處罰依《刑法》第25條規定,著手後至既遂前若犯罪不遂,可依既遂犯之刑減輕或免除,與預備犯(依《刑法》第286條或特別法)處罰方式與法定刑度不同,通常預備犯處罰較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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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解析:
- (A) 著手後始屬未遂階段:正確。著手(著手行為)是區分預備與未遂的關鍵界線,一旦行為人著手實行犯罪,即進入未遂階段。
- (B) 著手與預備之處罰相同:錯誤。著手(未遂)處罰通常減輕或免除(刑法§25),而預備(預備犯)處罰依不同條文,一般比未遂輕,有時甚至不罰,兩者處罰原則不同。
- (C) 著手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正確。刑法§25 I規定,未遂犯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或免除,這表示若有特別法(例如貪污、毒品)對著手實行有特殊處罰規定,則優先適用特別法。
- (D) 著手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正確。這是《刑法》第25條第1項的明文規定,未遂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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