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刑法上易服社會勞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除特殊情形外,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係以 6 小時折算 1 日
(B)受 1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且符合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易服社會勞動
(C)執行完畢者,仍須執行其所受宣告之刑
(D)罰金易服勞役期間為 1 年以下之情形時,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半日折算半日,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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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7), B(393), C(74), D(124), E(0) #3524930

詳解 (共 6 筆)

#6632507
刑法上,除特殊情形外,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是以提供勞動服務六小時折算一日的標準來執行。 而受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通常不符易服社會勞動的規定,除非是六個月以下徒刑或拘役的宣告,且符合相關例外條件時才得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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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A) 除特殊情形外,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係以6 小時折算1 日
    根據刑法第42條之1的規定,罰金易服勞役,例外情形外,可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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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受1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且符合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的適用對象主要是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或者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者。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宣告,通常不直接符合易服社會勞動的規定,除非是其中符合六個月以下的部分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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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執行完畢者,仍須執行其所受宣告之刑
    已執行完畢社會勞動者,視同已執行原宣告之刑罰,無需再執行其他宣告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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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 罰金易服勞役期間為1 年以下之情形時,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半日折算半日,易服社會勞動
    刑法並無此「半日折算半日」的規定,正確的折算標準是六小時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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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6536
刑法第63條及相關規定 罰金未繳...
(共 47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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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6015

刑法第41條第1項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B)受 1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且符合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易服社會勞動→ 6月以下

刑法第42條之1第1項
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一、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
二、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A)除特殊情形外,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係以 6 小時折算 1 日 (正確)
(D)罰金易服勞役期間為 1 年以下之情形時,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半日折算半日,易服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
(注意:罰金易服勞役期間如逾1年即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42-1I ①))
 
刑法第44條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C)執行完畢者,仍須執行其所受宣告之刑→不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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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5006
刑法§41易科罰金
1.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2.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3.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A:正確。
B:宣告刑不得逾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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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44易刑之效力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C: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即不須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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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42-1罰金易服勞役得易服社會勞動之適用
1.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一、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
二、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2.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二年。
3.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執行勞役。
4.社會勞動已履行之時數折算勞役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5.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內繳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之日數。
6.依第三項執行勞役,於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之日數。
D:服勞役需逾一年,且為6小時勞動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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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728
(A) 正確原因: 根據《刑法》第 42-1 條第 1 項,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折算,除有特殊情形外,以 6 小時折算 1 日。這是一個固定的法定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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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錯誤解析

  • (B) 錯誤:刑期門檻限制

    • 根據《刑法》第 41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得易服社會勞動的前提是受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且符合易科罰金規定者)。

    • 選項提到的「1 年以下」超過了法定門檻。

  • (C) 錯誤:執行完畢的法律效果

    • 根據《刑法》第 41 條第 9 項及第 42-1 條第 4 項,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或罰金)以已執行論。也就是說,做完社會勞動就等於服完刑了,不需要再執行原宣告刑。

  • (D) 錯誤:折算方式錯誤

    • 根據《刑法》第 42-1 條第 2 項,罰金易服勞役期間為 1 年以下者,是以**「6 小時折算 1 日」**易服社會勞動。法律並沒有「提供半日折算半日」這種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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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4352

(A) 除特殊情形外,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係以 6 小時折算 1 日

  • 錯誤

  • 理由:此選項混淆了「有期徒刑/拘役易服社會勞動」與「罰金易服勞役」的折算標準。

    • 刑法第42條之1 規定的是「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服社會勞動,其折算標準是「每6小時折算1日」。

    • 罰金」則是易服勞役刑法§42 III),不是易服社會勞動。罰金易服勞役的折算標準是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

    • 法律並沒有「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的制度。

(B) 受 1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且符合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易服社會勞動

  • 正確

  • 理由:此敘述來自刑法第41條第1項刑法第42條之1第1項的結合。

    • 刑法§41 I 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 刑法§42-1 I 規定,罰金易服勞役,期間為1年以下;拘役或有期徒刑易服勞役,期間為6個月以下。(此選項文字似乎有誤植,應是指「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服社會勞動,而非罰金。但若從題意理解為「受有期徒刑宣告,且符合易科罰金資格者」,則可繼續分析)

    • 修正後的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得易科罰金。而同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 更重要的依據是刑法第42條之1:「易服社會勞動,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前項聲請,應符合左列規定...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且不符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

    • 此選項的文字敘述與現行法條的邏輯稍有出入,但其核心意思最接近正確答案。精確地說,有兩種情況可以易服社會勞動:

      1. 符合易科罰金資格(受6個月以下徒刑),但不繳罰金的人(§41 II)。

      2. 不符合易科罰金資格(例如犯的罪最重本刑超過5年,但只判了6個月以下),但仍受6個月以下徒-刑宣告的人(§42-1)。

    • 選項(B)的敘述「受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得易服社會勞動」雖不精確(應為6個月以下),但相較於其他選項的明顯錯誤,此選項的核心概念(有期徒刑可易服社會勞動)是正確的,且可能是基於舊法規定或題目簡化而出。若題目為單選題,此為最佳選項。

(C) 執行完畢者,仍須執行其所受宣告之刑

  • 錯誤

  • 理由:易服社會勞動是替代原宣告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執行方式。一旦受刑人依照規定的時數,將社會勞動的時數執行完畢,其法律效果就是「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也就是說,原來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就視為已經執行完畢,不需要再入監執行

(D) 罰金易服勞役期間為 1 年以下之情形時,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半日折算半日,易服社會勞動

  • 錯誤

  • 理由:同選項(A)的理由,法律制度中並沒有「罰金易服勞役」可以再轉換成「易服社會勞動」的規定。這是兩種不同的易刑處分,適用對象和條件都不同。

    • 易服社會勞動是替代「有期徒刑」或「拘役」。

    • 易服勞役是替代「罰金」。

    • 兩者不能混為一談或互相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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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740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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