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情形中,何者不構成刑法第 131 條規定之圖利罪?
(A)主管補助審核事項之公務員,明知申請人依法不符合補助資格,仍許可其補助申請
(B)主管公路建造與維修之公務員,明知私人土地依法非由公務機關修建,仍依地方民意代表之請託,幫忙 鋪造特定私人土地上通行道路之柏油路面
(C)負責查報違章建築之公務員,明知為違建而隱匿不予查報,使違建所有人繼續享受違建之使用利益
(D)承辦法制職務之公務員,明知未依法令之規定,請託承辦社會住宅分配職務之公務員,將特定社會住宅 分配給自己的親戚
統計: A(216), B(246), C(192), D(468), E(0) #3524937
詳解 (共 7 筆)
- 公務員身分:: 行為人必須是公務員,並且對該事務具有主管或監督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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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違背法令:: 公務員必須清楚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命令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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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利意圖:: 行為人必須有圖取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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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法利益:: 所圖取或獲得的利益必須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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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果發生:: 圖利行為必須已經實際「獲得」了不法利益,才會構成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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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明知違背法令」:此為修正後新增的構成要件,旨在使公務員的行政裁量權與非法圖利行為的區分更為明確。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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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為結果犯:圖利行為需造成實際獲得利益的結果才構成犯罪,刪除了未遂犯的處罰,避免了對「便民」與「圖利他人」之間的混淆,有助於提升行政效率。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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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圖利對象:圖利對象可為自己或「其他私人」,擴大了圖利罪的適用範圍。ㅤㅤ
- 刑法第131 條是概括性規定,若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之圖利行為,通常會優先適用該條例的重罰規定,因其刑度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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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污治罪條例》將圖利罪的適用對象擴大至「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並針對公務員對其非主管事務的圖利行為,增訂了相關條文。
好的,我們來逐一分析選項,判斷何者不構成刑法第131條規定之圖利罪。
正確答案是 (D)。
以下為各選項之詳細解析:
刑法第131條圖利罪(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的核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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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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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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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因而獲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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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具有圖利之故意。
(A) 主管補助審核事項之公務員,明知申請人依法不符合補助資格,仍許可其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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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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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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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事務:該公務員是「主管補助審核事項」的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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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法令:明知申請人不符資格(違背補助法令),卻仍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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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行為:利用其職權(審核權)讓不符資格者獲得補助款(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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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行為完全符合圖利罪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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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主管公路建造與維修之公務員,明知私人土地依法非由公務機關修建,仍依地方民意代表之請託,幫忙 鋪造特定私人土地上通行道路之柏油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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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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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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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事務:該公務員是「主管公路建造與維修」的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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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法令:明知依法不得動用公家資源修建私人土地(違背預算法、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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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行為:利用其職權調動工程資源,為特定私人鋪路,使其獲得免付工程款的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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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行為也完全符合圖利罪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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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負責查報違章建築之公務員,明知為違建而隱匿不予查報,使違建所有人繼續享受違建之使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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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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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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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事務:該公務員是「負責查報違章建築」的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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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法令:其職責是應查報違建,卻「消極不作為」予以隱匿,違背了其法定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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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行為:透過消極不作為,使違建所有人得以繼續使用該違建,避免被拆除的損失,此即為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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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罪的行為方式包含「積極作為」與「消極不作為」,此為後者之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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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承辦法制職務之公務員,明知未依法令之規定,請託承辦社會住宅分配職務之公務員,將特定社會住宅 分配給自己的親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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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圖利罪(指請託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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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關鍵在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這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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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託者(法制公務員):他的職務是「法制」,「社會住宅分配」並不是他主管或監督的事務。他雖然是公務員,但他只是利用其身分或人脈去「請託」或「關說」另一位公務員,並非利用自己職務上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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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請託者(社宅分配公務員):如果這位承辦社會住宅分配的公務員真的聽從請託,違法將社宅分配出去,那麼這位「被請託者」才會構成圖利罪,因為這才是他主管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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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選項(D)中所描述的「承辦法制職務之公務員」的行為,本身不符合刑法第131條圖利罪的構成要件。他的行為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責任(如公務員服務法、貪污治罪條例的關說罪等),但就刑法第131條而言,因其行為與其主管或監督事務無關,故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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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A)、(B)、(C) 的公務員都是在其「主管或監督」的事務範圍內,違法圖利他人。而 (D) 的法制公務員,其圖利行為所涉及的事務(社會住宅分配)並非其主管或監督的範圍,故不構成刑法第131條之圖利罪。
請託非主管監督事務,不成立圖利罪
須為該公務員本人之主管事務才屬於公務員圖利罪之構成要件。答案選D。
(A)
? 明知不符補助資格仍核准
✔ 違法
✔ 讓申請人拿到補助(財產利益)
➡ 成立圖利罪
(B)
? 用公權力幫私人土地鋪路
✔ 違法使用公資源
✔ 私人獲得利益(道路)
➡ 成立圖利罪
(C)
? 明知違建卻不查報(消極不作為)
✔ 違背職務
✔ 違建人持續使用 → 有利益
➡ 實務見解:成立圖利罪(不作為圖利)
(D) ✅(關鍵)
? 法制人員「請託」他人分配社宅給親戚
⚠ 重點在這裡:
• 他 沒有自己做出分配決定
• 只是「請託」他人
• 不一定屬於其職務權限內的違法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