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但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依刑法第 172 條之規 定,應如何處斷?
(A)不罰
(B)減輕或免除其刑
(C)得減輕其刑
(D)無特別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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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565), C(369), D(100), E(0) #3524943
統計: A(87), B(565), C(369), D(100), E(0) #3524943
詳解 (共 4 筆)
#6632517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72 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誣告者,若於所誣告案件的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此規定旨在鼓勵自首、減輕司法負擔,因此關鍵在於自白的時間點,即在誣告案件終審確定前,不論自白動機、是否自動或被動,皆能適用減免刑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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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與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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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條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172 條。
- 適用對象: 觸犯誣告罪(第169 條)者。
- 關鍵條件: 在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
- 處罰效果: 依法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自白時點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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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點:自白必須發生在所誣告案件的「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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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點認定:即使自白內容稍有翻異,若在法定時點前已為自白,法律效果已經發生,仍應減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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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動機限制:不論自白是出於真心悔意或為求減免刑罰的動機,只要在法定時間點自白,皆可適用。
總結
簡單來說,如果某人意圖誣告他人,但在他所告案件的審判判決(或懲戒處分)確定下來之前,他自己坦承了誣告行為,那麼依照刑法第172 條的規定,法院應給予他減輕或免除刑罰的寬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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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5450
(A) 不罰
• 錯誤原因: 「不罰」代表該行為完全不構成犯罪,或是具備法定免責事由(如正當防衛、未滿 14 歲等)。
• 法律邏輯: 誣告罪在行為人**「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的那一刻就已經既遂(完成犯罪)。雖然法律鼓勵自白,但行為本質上仍是對司法權的侵害,因此不能「完全不罰」,而是給予「減輕或免除」的處罰。
(B) 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正確選項】
• 法條依據: 根據 刑法第 172 條:「犯第 168 條(偽證)至第 171 條(誣告)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 關鍵字「應」: 這代表法官沒有裁量權,只要符合「裁判確定前自白」這個條件,就必須從「減輕其刑」或「直接免除刑罰」中擇一辦理。
• 立法目的: 為了保護司法發現真實的功能,並節省不必要的訴訟支出。
(C) 得減輕其刑
• 錯誤原因: 這是考試中最常見的「文字陷阱」。
• 法律邏輯: * 「得」: 表示法官可以減,也可以不減(有裁量權)。
• 「應」: 表示法官一定要減(強制規定)。
• 在誣告罪的自白中,法律規定是「應」,而非「得」。如果你選了 (C),就代表你對法律強制的寬減規定記憶模糊。
(D) 無特別法律效果
• 錯誤原因: 刑法第 172 條本身就是一個「特別法律效果」。
• 法律邏輯: 若無此條文,自白僅能依據刑法第 57 條作為「犯後態度良好」的量刑參考,並無強制減免的效果。但因為誣告罪性質特殊,法律特別創設了這個條文來引誘被告說出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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