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關於妨害家庭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和誘未滿 16 歲之已婚者,成立和誘有配偶之人罪
(B)和誘罪係保護監督權人對未成年人之監督權
(C)父母之一方得未滿 7 歲子女同意將其帶離,使脫離他方親權並阻隔他方探視監護,成立略誘未成年人罪
(D)略誘未滿 16 歲之人,以和誘論
統計: A(189), B(91), C(338), D(754), E(0) #3524950
詳解 (共 4 筆)
同樣是泛指誘拐別人、讓別人離開家庭的行為,那「和誘」與「略誘」兩種行為差在哪裡呢?
和誘是指用和平的手段得到被誘拐人同意,讓被誘拐人脫離家庭的行為[6]。最常見的狀況是情侶私奔[7](其中一方未成年或已有配偶);至於誘拐少年離家加入幫派,這樣的行為可能會符合和誘的概念,但實際上會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來處罰[8]。
而略誘行為,按照法院實務與學說的看法,是採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的方式,讓被誘人受到行為人的支配[9]。值得注意的是,倘若是對未滿16歲的人作誘拐行為,因為未滿16歲的人的認知能力與智識有所不足,為了保護未滿16歲的人,不論有沒有得到同意,誘拐未滿16歲的人會一律成立略誘行為[10]。
關於略誘有兩個特殊問題:
例如A、B兩人育有4歲的C子,而後A、B決定離婚,A卻趁B出差的時候將C帶到別的國家。因為略誘罪所保護的是家庭的完整性與監督權,只要是侵害別人的親權,縱使自己有可能可以行使親權,也會成立略誘罪。所以A的行為也可能觸犯略誘罪[11]。
第241條第三項 和誘未滿16歲之人,以略誘論
刑法§241:略誘罪
❌ (D) 為什麼錯誤?(法條邏輯顛倒)
• 正確法條(刑法第 241 條第 3 項):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者,以略誘論。」
• 選項錯誤點: 選項寫成「略誘...以和誘論」。
• 法律邏輯: * 略誘(使用強暴、脅迫、詐術,情節較重)。
• 和誘(對方同意,情節較輕)。
• 為了保護判斷力不足的青少年(未滿 16 歲),法律規定即便你是用「和平手段(和誘)」徵得其同意,法律也要**「加重評價」**,把你當作是用「強制手段(略誘)」來處罰。
• 選項將「重罪改以輕罪論處」,完全違反了立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本意。
✅ (A) 為什麼正確?(身分重疊的適用)
• 實務見解: 當被害人同時具備「未滿 16 歲」且「已婚(有配偶)」時,行為人將其誘離。
• 解析: 雖然被害人有配偶,但其「未成年」的身分受法律更高優先級的保護。刑法第 240 條第 1 項(和誘未成年人)與第 3 項(和誘有配偶人)雖皆成立,但在法律評價上,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是妨害家庭罪章的核心,故成立該罪並無違誤。
✅ (B) 為什麼正確?(法益的本質)
• 保護法益: 和誘罪(第 240 條)處罰的是「誘使脫離家庭或其他享有監督權之人」。
• 解析: 被害人雖然是自願跟著走,但這行為損害了父母或監護人對該未成年人的**「監督權」**。因此,本罪的受害者在法律定義上,除了被誘人,更包含那群「失去監督權的家長」。
✅ (C) 為什麼正確?(親權性略誘)
• 最高法院見解: 這是實務上極為經典的案例(俗稱搶小孩條款)。
• 解析: 1. 父母雙方對子女均有共同監護權。
2. 若其中一方未經他方同意,以惡意手段(阻隔聯繫、藏匿)將子女帶走,使子女完全脫離另一方的監督,依然會構成「略誘罪」。
3. 關於同意: 未滿 7 歲為無行為能力人,其同意在法律上無效,所以不能論以「和誘」,必須論以「略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