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甲改造一艘廢棄遠洋漁船,與友人乙、丙,乘船至某海港,上岸持槍劫掠港口商家。關於甲之行為,下列 何者正確?
(A)成立加重搶奪罪
(B)成立加重強盜罪
(C)成立海盜罪
(D)成立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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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1019), C(239), D(66), E(0) #3524958

詳解 (共 4 筆)

#6660251
1. 題目解析: 根據題目描述,甲與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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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100
甲與乙丙在海港持槍劫掠商家,客觀上使用了凶器(槍),且多人共犯,故成立刑法上的加重強盜罪」(刑法第330條第2項加重事由),並非海盜罪或恐嚇取財,而加重搶奪罪則要求行為人是「毀越」財物或無故「奪取」,此處有暴力脅迫取財,故應是強盜**。 
理由分析
  • 排除(A)加重搶奪罪:搶奪是「無故」奪取他人財物,且通常是於「毀越」或「毀壞」後為之,而本案有使用凶器並以暴力脅迫,屬於強盜。
  • 排除(C)海盜罪:海盜罪適用於海上或交通要道,且是針對船隻或其上財物或人員,本案是劫掠港口商家,雖乘船但地點在港口,更貼近陸上犯罪。
  • 排除(D)恐嚇取財罪:恐嚇取財罪是單純恐嚇,未達使用凶器或暴力脅迫的程度,本案有持槍,屬於更嚴重的強盜。
  • 成立(B)加重強盜罪
    • 強盜罪:以強暴、脅迫等方法,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取財物(刑法第346條)。
    • 加重事由:攜帶凶器(槍)及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刑法第330條第2項),符合加重強盜罪的構成要件。
結論
所以,選項(B)成立加重強盜罪是正確的。
延伸思考
  • 如果甲等人的行為是「在船上」劫掠另一艘船,可能成立海盜罪,但此處是「上岸」劫掠商家。
  • 關於甲、乙、丙的關係,可能涉及共同正犯及夥同犯,但主論點是犯罪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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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052
刑法§325普通搶奪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A:搶奪為趁人不被奪取他人財物。甲乙丙的搶劫行為其烈度已超出搶奪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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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28普通強盜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5.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330加重強盜罪
1.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321加重竊盜罪
1.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B:甲乙三人乘船至某海港,上岸持槍劫掠港口商家。成立加重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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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33海盜罪、準海盜罪
1.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施強暴、脅迫於其他船員或乘客,而駕駛或指揮船艦者,以海盜論。
3.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C:海盜罪的定義為駕駛船艦對其他船艦施暴。本案犯行不符海盜罪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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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46恐嚇取財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D:甲乙丙持槍劫掠的行為顯然已比單純恐嚇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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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743

(B) 正確原因:符合「加重強盜罪」之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 330 條,犯強盜罪而有第 32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為加重強盜罪。

  • 強盜行為:甲與乙、丙上岸「持槍劫掠」,係以強暴、脅迫使人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符合強盜罪(第 328 條)。

  • 加重事由

    1. 結夥三人以上:甲、乙、丙共三人。

    2. 攜帶兇器:持槍。

  • 因此,甲的行為應論以加重強盜罪

(C) 錯誤:不成立「海盜罪」(第 333 條)

  • 海盜罪的定義:必須是「非經參與國公認之軍艦或公務船」之人員,以掠奪為目的,在公海不屬於任何國家管轄之水域,對船舶或航空機施以強暴、脅迫。

  • 本題情況:甲等人是「上岸」對「港口商家」行搶。由於行為發生在「陸地上」(國家領土主權範圍內),不符合海盜罪在「公海」或「無主水域」的空間要件,也不符合對「船舶」攻擊的對象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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