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搭高鐵的 A 下車時,不慎將其皮夾放在座位上,後來為乘客甲拾取,甲未交給警察機關,反而將其內的新 臺幣 3,000 元花用殆盡,甲的行為如何處置?
(A)甲僅屬於民法的不當得利,並無刑法問題
(B)甲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遺失物,應構成刑法第 337 條犯罪
(C)甲乃將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侵占,應構成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犯罪
(D)甲乃是將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侵占,應構成刑法第 335 條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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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202), C(42), D(218), E(0) #3524959
統計: A(37), B(1202), C(42), D(218), E(0) #3524959
詳解 (共 3 筆)
#7265102
- 刑法第 337 條 (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非因持有而喪失其 possession 的物,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分析甲的行為:
- 拾得遺失物:皮夾是 A 遺留在高鐵座位上的,屬於 A 遺失的財物。
-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甲將裡面的 3,000 元花掉,明顯是想佔為己有。
- 未交給警察機關:甲沒有將皮夾交給警察,而是自己花用。
- 選項分析:
- (A) 錯誤:有刑法問題,不只是民法不當得利。
- (B) 正確:符合侵占遺失物罪的構成要件。
- (C) 錯誤:甲不是業務上持有,例如是清潔人員等。
- (D) 錯誤:這是侵占罪 (第 335 條),但這裡的物是「遺失物」,適用特殊規定第 3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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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102
刑法§337: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A:甲侵占他人遺失物的行為有刑事責任。也有民法不當得利的問題。
D:皮夾為A不慎遺落之物,為§337侵占遺失物罪之犯罪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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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35:普通侵占罪
刑法§336: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B:皮夾並非由A自願交與甲持有,不屬普通侵占罪之客體。
刑法§336: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1.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C:甲並非因業務關係而持有A之皮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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