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以一訴請求乙返還租賃物及清償借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請求之二法律關係及其攻擊或防禦方法如無牽連關係,法院得命分別辯論
(B)甲請求之二法律關係,於法院命分別辯論時,亦應合併裁判,不得分別裁判
(C)就請求返還租賃物部分,如有停止訴訟之事由,法院得命分別辯論及分別裁判
(D)丙於該訴訟繫屬中,主張其為該租賃物所有權人,以甲、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返還該租賃物,法 院原則上應合併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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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02), C(15), D(17), E(0) #3524968
統計: A(5), B(102), C(15), D(17), E(0) #3524968
詳解 (共 3 筆)
#7278614
(A) 分別辯論:如果甲的兩個請求(還租賃物和還錢)沒關係,法院可以分開審理。
(B) 不得分別裁判 (錯誤選項):即使分開審理,也一定要一起判決。這點是錯的,法院可以分開判決。
(C) 停止訴訟並分別裁判:如果其中一個請求(例如還租賃物)需要暫停審理(等其他證據或訴訟結果),法院可以只暫停這部分,同時繼續審理並判決另一部分。
(D) 第三人加入合併辯論:如果有第三人丙跳出來主張他才是房東,法院原則上要把丙的案子跟甲乙的案子一起審理,避免判決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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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415
民事訴訟法§204:分別辯論
當事人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法院得命分別辯論。但該數項標的或其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不得為之。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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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382:一部終局判決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本訴或反訴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亦同。
B:法院可為數項標的之一部行終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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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205:合併辯論
1.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
2.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
3.第五十四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但法院認為無合併之必要或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2.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
3.第五十四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但法院認為無合併之必要或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C:若法院認為無合併之必要,得命分別辯論。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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