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與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適用兩者之事件,法院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均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B)適用兩者之事件,在起訴前,均應先經調解程序
(C)兩者之第二審程序,均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D)對於兩者第二審法院所為之判決,均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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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40), C(21), D(4), E(0) #3524974
統計: A(70), B(40), C(21), D(4), E(0) #352497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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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36:簡易程序之實行
1.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2.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389)
2.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389)
民事訴訟法§436-20:小額程序假執行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A:正確,兩者皆有應宣告假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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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03:強制調解之事件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B:小額訴訟是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民事訴訟法§436-8);簡易訴訟不一定跟財產有關係,財產價額也不一定都在五十萬以下(民事訴訟法§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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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36-27:小額程序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C:簡易程序視情況可以形訴之變更、追加及反訴(民事訴訟法§4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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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36-30:小額程序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D:簡易程序視情況可上訴至三審(民事訴訟法§436-2、民事訴訟法§4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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