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當事人書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得法院許可者,可先以電信傳真將書狀傳送於法院,再依法院裁定補正紙本書狀
(B)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不得以指印代簽名
(C)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並已添具該文書之影本,則無須同時添具原本
(D)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不須提出繕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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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16), C(55), D(16), E(0) #3524981
統計: A(42), B(16), C(55), D(16), E(0) #3524981
詳解 (共 4 筆)
#7285009
(A)當事人得法院許可者,可先以電信傳真將書狀傳送於法院,再依法院裁定補正紙本書狀 效力與提出訴狀同
(B)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不得以指印代簽名 其以指印代簽名者,因有他人代書姓名,記名其事由並簽名。
(C)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並已添具該文書之影本,則無須同時添具原本
[當事人與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據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
(D)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不須提出繕本或影本 應按應受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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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439
民事訴訟法§116:書狀應記載事項
1.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三、訴訟事件。
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七、法院。
八、年、月、日。
2.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3.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4.當事人書狀之格式、記載方法及效力之規則,由司法院定之。未依該規則為之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三、訴訟事件。
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七、法院。
八、年、月、日。
2.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3.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4.當事人書狀之格式、記載方法及效力之規則,由司法院定之。未依該規則為之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
A:如不依法院規則為書狀,法院得拒絕之,不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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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17:書狀之簽名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B:可以用指印代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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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18:書狀內引用證據
1.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祇具節本,摘錄該部分及其所載年、月、日並名押、印記;如文書係他造所知或浩繁難以備錄者,得祇表明該文書。
2.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非其所執之文書或其他證物者,應表明執有人姓名及住居所或保管之機關;引用證人者,應表明該證人姓名及住、居所。
2.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非其所執之文書或其他證物者,應表明執有人姓名及住居所或保管之機關;引用證人者,應表明該證人姓名及住、居所。
C:正本、繕本、影本則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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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19:書狀繕本之提出
1.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2.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2.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D:按他造應受送達之人數準備相應數量的繕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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