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示催告,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並曉示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 告證券無效
(B)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
(C)除權判決之要旨,法院應依職權公告於法院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 公報或新聞紙;如法院所在地有交易所者,並應黏貼於該交易所
(D)因除權判決而為清償者,於除權判決撤銷後,均不得以其清償對抗債權人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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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3), C(21), D(84), E(0) #3524983
統計: A(8), B(23), C(21), D(84), E(0) #3524983
詳解 (共 3 筆)
#7266414
民事訴訟法 第 565 條(除權判決之效力)
- 有除權判決後,聲請人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
- 因除權判決而為清償者,於除權判決撤銷後,仍得以其清償對抗債權人或第三人。但清償時已知除權判決撤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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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442
民事訴訟法§541:公示催告之記載
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
二、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
三、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
四、法院。
一、聲請人。
二、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
三、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
四、法院。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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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64:除權判決及撤銷除權判決之公告
1.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
2.除權判決之要旨,法院應以職權依第五百六十一條之方法公告之。
3.證券無效之宣告,因撤銷除權判決之訴而撤銷者,為公示催告之法院於撤銷除權判決之判決確定後,應以職權依前項方法公告之。
2.除權判決之要旨,法院應以職權依第五百六十一條之方法公告之。
3.證券無效之宣告,因撤銷除權判決之訴而撤銷者,為公示催告之法院於撤銷除權判決之判決確定後,應以職權依前項方法公告之。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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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61:公示催告之公告
公示催告之公告,除依第五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外,如法院所在地有交易所者,並應黏貼於該交易所。
民事訴訟法§542:公示催告之公告方法
1.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2.前項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3.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載公報、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2.前項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3.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載公報、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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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65:除權判決之效力
1.有除權判決後,聲請人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
2.因除權判決而為清償者,於除權判決撤銷後,仍得以其清償對抗債權人或第三人。但清償時已知除權判決撤銷者,不在此限。
2.因除權判決而為清償者,於除權判決撤銷後,仍得以其清償對抗債權人或第三人。但清償時已知除權判決撤銷者,不在此限。
D:只有清償時知道除權判決撤銷者才不能以其清償對抗債權人及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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