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男與乙女婚後生有一子丙,後乙女以甲男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之訴,合併請求甲給付剩餘財 產分配新臺幣 100 萬元,並一併請求酌定未成年人丙由乙任親權人。若第一審法院判決乙之上述請求 均有理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甲就撤銷婚姻、剩餘財產分配與親權酌定均不服,適用上訴程序
(B)若甲僅就親權酌定不服,適用抗告程序
(C)若甲僅就撤銷婚姻不服,剩餘財產分配與親權酌定之裁判歸於確定
(D)若甲主張乙有構成離婚事由之情事,甲就撤銷婚姻提起上訴後,得合併提起離婚之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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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42), C(61), D(27), E(0) #3524984
統計: A(11), B(42), C(61), D(27), E(0) #3524984
詳解 (共 2 筆)
#7331443
家事事件法§44:上訴程序
1.當事人就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之終局裁判聲明不服者,除別有規定外,適用上訴程序。
2.當事人僅就家事訴訟事件之終局判決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者,適用上訴程序。
3.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僅就家事非訟事件之第一審終局裁定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者,適用該家事非訟事件抗告程序。
4.對於家事訴訟事件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者,以該判決所認定之法律關係為據之其他事件之裁判,視為提起上訴。
2.當事人僅就家事訴訟事件之終局判決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者,適用上訴程序。
3.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僅就家事非訟事件之第一審終局裁定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者,適用該家事非訟事件抗告程序。
4.對於家事訴訟事件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者,以該判決所認定之法律關係為據之其他事件之裁判,視為提起上訴。
A:甲對所有判決都不服,得提起上訴。
B:參照家事事件法§104,親權酌定屬於親子非訟事件。甲對其不服,適用抗告程序。
C:剩餘財產分配與親權酌定以婚姻是否存續為據,甲若不服撤銷婚姻,則剩餘財產分配與親權酌定之裁判亦會移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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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37:法律適用之規定
第三條所定甲類、乙類、丙類及其他家事訴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編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51:法律準用之規定
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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