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司法、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29647
年份:114年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24 甲男與乙女婚後生有一子丙,後乙女以甲男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之訴,合併請求甲給付剩餘財 產分配新臺幣 100 萬元,並一併請求酌定未成年人丙由乙任親權人。若第一審法院判決乙之上述請求 均有理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甲就撤銷婚姻、剩餘財產分配與親權酌定均不服,適用上訴程序
(B)若甲僅就親權酌定不服,適用抗告程序
(C)若甲僅就撤銷婚姻不服,剩餘財產分配與親權酌定之裁判歸於確定
(D)若甲主張乙有構成離婚事由之情事,甲就撤銷婚姻提起上訴後,得合併提起離婚之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