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地方法院對同一被告、同一犯罪事實所為雙重有罪判決中之後判決,實務稱此一後判決為何種判決?
(A)無效判決
(B)有效判決
(C)免訴判決
(D)再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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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6), C(25), D(8), E(0) #3518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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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1647
法條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69條: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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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112 年台非字第 92 號刑事判決

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既應由繫屬在先法院審判,為免一案兩判、一事二罰,對於後之起訴,應以形式裁判即不受理判決終結之。

又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亦有明文。立法目的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前述不受理判決或免訴判決,係落實刑事訴訟法上之一事不再理原則所定,乃基於法治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來的憲法原則。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理由書即指出:刑事訴訟程序之實施,應保障當事人之合法訴訟權,並兼顧被告對於裁判效力之信賴,是判決確定後,除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者外,不得對同一行為重複追訴、審問、處罰,以避免人民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重複審問處罰之危險(即禁止雙重危險)、防止重複審判帶給人民之騷擾、折磨、消耗、痛苦或冤獄,並確保判決之終局性。此即一事不再理原則。

基於如上規定及法理,縱先後起訴之判決均已確定,而先起訴之判決,確定在後,如先起訴之案件判決時,後起訴之判決,尚未確定,仍應就後起訴之判決,依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撤銷,改諭知不受理(參見司法院釋字第168號解釋);惟先起訴之判決確定在後,但於判決時,後起訴之判決,已經先為實體上判決而確定,即產生既判力而具實質拘束力,先起訴之判決,依法即應受其拘束,自應就先起訴之確定判決,依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撤銷,改為免訴之諭知(參見司法院釋字第47號解釋),以免除重複追訴及一行為二罰之雙重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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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910
這題情況是同一件事情已經有兩個判決,問後判決是否有效力。「免訴」跟「不受理」是錯誤選項的原因應該是這兩者都是在後訴起訴時就要做成的判決,但本案是法院已經做成兩個判決了,要再諭知免訴或不受理已經晚了。
後判決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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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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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302免訴判決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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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303不受理判決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再行起訴。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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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39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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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302條 案件有左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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