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何者不屬於強制辯護案件?
(A)內亂罪
(B)外患罪
(C)妨害國交罪
(D)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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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 C(7), D(101), E(0) #3518152
統計: A(2), B(1), C(7), D(101), E(0) #3518152
詳解 (共 3 筆)
#7331921
刑事訴訟法§31:強制辯護案件與指定辯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
2.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3.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4.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5.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
2.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3.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4.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5.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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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事物管轄
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妨害國交罪。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妨害國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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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09:公然侮辱罪
1.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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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罪都是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應保證被告有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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