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關於緩起訴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撤銷緩起訴處分,被告可以聲請再議
(B)期滿未經撤銷,如不具備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1 項所定之要件,不得再行起訴
(C)於緩起訴前,因過失犯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 訴人之聲請,撤銷緩起訴處分
(D)於緩起訴期間,違背緩起訴處分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緩 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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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2), C(70), D(12), E(0) #3518160
統計: A(19), B(12), C(70), D(12), E(0) #3518160
詳解 (共 3 筆)
#6605078
(C)因蓄意犯罪,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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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936
刑事訴訟法§256-1:聲請再議~撤銷緩起訴處分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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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60: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之效力~再行起訴
1.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2.前項第一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檢察官偵查中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其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2.前項第一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檢察官偵查中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其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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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53-3:緩起訴處分之撤銷
1.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2.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2.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C:故意犯罪才是緩起訴處分撤銷之事由。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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