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關於緩起訴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撤銷緩起訴處分,被告可以聲請再議
(B)期滿未經撤銷,如不具備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1 項所定之要件,不得再行起訴
(C)於緩起訴前,因過失犯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 訴人之聲請,撤銷緩起訴處分
(D)於緩起訴期間,違背緩起訴處分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緩 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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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2), C(70), D(12), E(0) #3518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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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1667
解析 緩起訴處分基本規定 檢察官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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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因蓄意犯罪,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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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56-1聲請再議~撤銷緩起訴處分
1.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2.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送達被告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準用之。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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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60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之效力~再行起訴
1.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2.前項第一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檢察官偵查中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其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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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53-3緩起訴處分之撤銷
1.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2.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C:故意犯罪才是緩起訴處分撤銷之事由。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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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396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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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53-3 條 1.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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