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關於緩起訴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撤銷緩起訴處分,被告可以聲請再議
(B)期滿未經撤銷,如不具備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1 項所定之要件,不得再行起訴
(C)於緩起訴前,因過失犯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 訴人之聲請,撤銷緩起訴處分
(D)於緩起訴期間,違背緩起訴處分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緩 起訴處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 B(13), C(70), D(6), E(0) #3525005
統計: A(21), B(13), C(70), D(6), E(0) #3525005
詳解 (共 5 筆)
#6892100
(C) 過失犯罪不會被撤銷緩起訴
4
0
#7281252
關於緩起訴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撤銷緩起訴處分,被告可以聲請再議
刑訴256-1
I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II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送達被告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準用之。
ㅤㅤ
(B) 期滿未經撤銷,如不具備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1 項所定之要件,不得再行起訴
刑訴260
I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II前項第一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檢察官偵查中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其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ㅤㅤ
(C) 於緩起訴前,因過失犯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 訴人之聲請,撤銷緩起訴處分
(D) 於緩起訴期間,違背緩起訴處分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緩 起訴處分
刑訴253-3
I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C)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D)
II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