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關於「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經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
(B)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C)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D)檢察官為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者,與緩起訴有相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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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7), C(15), D(96), E(0) #3525008
統計: A(5), B(27), C(15), D(96), E(0) #3525008
詳解 (共 4 筆)
#689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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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1258
關於「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須經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
(B)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C) 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D) 檢察官為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者,與緩起訴有相同之效力
刑訴451
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A)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D)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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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449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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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368
刑事訴訟法§449:簡易判決處刑之適用範圍
1.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2.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3.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2.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3.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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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51:簡易判決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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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53-1: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及期間
1.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2.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3.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4.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2.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3.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4.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緩起訴是暫時不起訴;簡易判決處刑是已經起訴了,而且有刑責。兩者不相同,答案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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