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關於非常上訴、再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非常上訴與再審,都是針對確定裁判之救濟方法,區別在於非常上訴是針對裁判違背法令,再審是 針對判決事實錯誤
(B)被告在監,法院審理期日之傳票僅送達其住所,即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判決確定後,應以非常上 訴之方式救濟
(C)非常上訴與再審,均得由受判決人提起
(D)非常上訴之提起,不論裁判確定後經過多久,均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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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21), C(88), D(17), E(0) #3525010
統計: A(4), B(21), C(88), D(17), E(0) #3525010
詳解 (共 3 筆)
#6892194
(c ) 非常上訴一定是由檢察總長所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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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371
刑事訴訟法§420: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之事由
1.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2.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3.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2.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3.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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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27:聲請再審權人~為受判決人利益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下列各人為之:
一、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一、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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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41:非常上訴之原因及提起權人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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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確。
B:正確。對收容人之送達依照刑事訴訟法§56應對其所在之監所長官為之。判決顯然違背法令。
C:非常上訴只能由檢察總長提起。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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