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刑事程序中關於第一審得獨任審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得獨任審判
(B)刑法第 320 條、第 321 條之竊盜罪,得獨任審判
(C)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得獨任審判
(D)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之贓物罪,得獨任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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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33), C(86), D(21), E(0) #3525007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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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題目解析: 這道題目考察的是在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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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84-1第一審合議審判之除外
1.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下列各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三、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之助勢聚眾鬥毆罪。
  四、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竊盜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及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洗錢罪。
  八、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之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
2.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之案件,法院認為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經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得行合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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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397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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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284-1條 除簡式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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