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司法、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29647
年份:114年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31 下列何者並非對被告為「公示送達」之事由? (A)被告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B)以掛號郵寄不能送達者 (C)被告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D)被告預先聲請為公示送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