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代理人、輔佐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自訴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
(B)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C)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D)輔佐人所為之訴訟行為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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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5), C(6), D(96), E(0) #3518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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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6898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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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904
A:正確。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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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36:被告得委任代理人者
1.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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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35:輔佐人之資格及權限
1.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2.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3.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2.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3.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D:輔佐人不能違抗被告本人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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