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第三審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二審判決包含財產權請求及非財產權請求,如財產權請求之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臺幣 150 萬 元,僅得就非財產權請求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
(B)上訴人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未於上訴狀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者,其上 訴為不合法
(C)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並經第三審法院許可者,不得為之
(D)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其上訴均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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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54), C(42), D(18), E(0) #3524978
統計: A(23), B(54), C(42), D(18), E(0) #3524978
詳解 (共 2 筆)
#7331431
民事訴訟法§466:上訴利益之計算
1.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2.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
3.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4.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2.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
3.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4.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A:未滿額度就不給上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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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70:上訴狀之提出
1.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判決法院為之。
2.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依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3.上訴狀內,宜記載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
2.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依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3.上訴狀內,宜記載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
B:正確。你說原判決違背法令,當然要說原判決怎麼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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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67:不得上訴之規定~非以原判決違法為理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469-1:上訴許可制
1.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2.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2.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C: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上訴者不須法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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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74:不經言詞辯論之情形
1.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2.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3.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之規定。
2.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3.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之規定。
D:不需行言詞辯論的案件不用特別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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