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民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訴之變更或追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其一發生變動或追加,即生是否有訴之 變更或追加之問題
(B)為擴大訴訟解決紛爭,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於訴狀送達後,原則上原告得任意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C)原告於起訴後變更或追加之新訴,如專屬其他法院管轄,縱經他造同意,亦不得為之
(D)訴之變更如合法,原訴視為撤回,法院應專就變更後之新訴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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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02), C(5), D(4), E(0) #3524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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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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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244:起訴之程式
1.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2.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3.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4.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5.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2.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3.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4.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5.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A:當事人、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有任何變動,都算是不同的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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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255:訴之變更追加之限制
1.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2.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2.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B:原則上不允許原告任意追加或變更訴之內容。
D:正確。新訴代替舊訴,舊訴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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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257:訴之變更或追加之禁止
1.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C:正確。須遵守專屬管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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