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不屬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訴訟費用?
(A)證人之日費、旅費
(B)鑑定人報酬
(C)訴訟文書之影印費
(D)當事人自行委任第一審律師之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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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9), C(22), D(86), E(0) #3524966
統計: A(11), B(9), C(22), D(86), E(0) #3524966
詳解 (共 4 筆)
#687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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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762
在第一審訴訟中,當事人「自行委任」律師的費用,原則上由當事人自行負擔,不屬於法律規定可向敗訴方請求負擔的「訴訟費用」
77-23條
77-23條
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
命當事人預納之前二項費用,應專就該事件所預納之項目支用,並得由法院代收代付之。有剩餘者,應於訴訟終結後返還繳款人。
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通譯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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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410
民事訴訟法§77-23:其他訴訟費用之徵收
1.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2.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
3.命當事人預納之前二項費用,應專就該事件所預納之項目支用,並得由法院代收代付之。有剩餘者,應於訴訟終結後返還繳款人。
4.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通譯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2.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
3.命當事人預納之前二項費用,應專就該事件所預納之項目支用,並得由法院代收代付之。有剩餘者,應於訴訟終結後返還繳款人。
4.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通譯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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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66-3:第三審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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