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不屬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訴訟費用?
(A)證人之日費、旅費
(B)鑑定人報酬
(C)訴訟文書之影印費
(D)當事人自行委任第一審律師之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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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4), C(10), D(65), E(0) #3518121
統計: A(2), B(4), C(10), D(65), E(0) #3518121
詳解 (共 4 筆)
#6867359
民訴只有第三審律師費才算在訴訟費用
其餘一二審律師費用均由當事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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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844
民事訴訟法§77-23:其他訴訟費用之徵收
1.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2.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
3.命當事人預納之前二項費用,應專就該事件所預納之項目支用,並得由法院代收代付之。有剩餘者,應於訴訟終結後返還繳款人。
4.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通譯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2.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
3.命當事人預納之前二項費用,應專就該事件所預納之項目支用,並得由法院代收代付之。有剩餘者,應於訴訟終結後返還繳款人。
4.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通譯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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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66-3:第三審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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