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調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且為求調解程序之效率,法院得於調解程序 中併行言詞辯論期日
(B)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C)強制調解之事件,法院未行調解程序而直接進行言詞辯論時,不得認為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
(D)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
統計: A(39), B(4), C(32), D(10), E(0) #3518128
詳解 (共 3 筆)
(A) 錯誤(正確答案)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且為求調解程序之效率,
法院得於調解程序中併行言詞辯論期日
❌ 錯誤關鍵在後半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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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半句「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 正確 -
但:調解程序 ≠ 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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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程序是非訟、非公開、非言詞辯論的程序
-
言詞辯論是訴訟程序的專屬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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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不得在調解程序中併行言詞辯論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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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是為了「效率」,程序性質仍不得混同
➡️ 將「言詞辯論」併入調解程序,違反程序法理
➡️ 因此 A 敘述錯誤
(B) 正確
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 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第416條第1項)
-
調解成立
-
與確定判決、訴訟上和解具有同一效力
➡️ 無爭議,正確
(C) 正確
強制調解之事件,法院未行調解程序而直接進行言詞辯論時,不得認為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
民事訴訟法 第 403 條第 1 項
依法應行調解之事件,於調解不成立時,始得起訴。
? 這條確立:
-
強制調解是起訴前的程序要件
民事訴訟法 第 403 條第 2 項
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依職權將事件移付調解。
? 說明調解是程序性手段,但未明定違反之效果為當然無效
為什麼「未經調解」不當然是重大程序瑕疵?
民事訴訟法 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類推理解)
起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欠缺訴訟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實務與通說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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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調解屬可補正之訴訟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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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誤未命行調解即進入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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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若未於適當時機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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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同意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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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當然之重大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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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
不是「當然無效」或「必然撤銷」的程度
(D) 正確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
✅ 民事訴訟法明文
➡️ 正確
總結(考選部觀點)
| 選項 | 判斷 | 關鍵理由 |
|---|---|---|
| A | ❌ 錯 | 調解程序不得併行言詞辯論 |
| B | ✅ 對 | 調解成立效力等同訴訟上和解 |
| C | ✅ 對 | 未經強制調解非當然重大瑕疵 |
| D | ✅ 對 | 無故不到場可處 3,000 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