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司法、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29647
年份:114年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17 關於民事第二審通常訴訟程序中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第二審判決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被上訴人就原第一審判決未聲明不服之部分,不得為附帶 上訴
(B)普通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故對於未提起上訴之人, 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C)第二審上訴因不合程式而被駁回者,即因此喪失其上訴權,自不得於他造之上訴提起附帶上訴
(D)第二審附帶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 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附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