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裁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判決均應公告
(B)判決均應宣示
(C)裁定均不用宣示
(D)裁定均應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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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26), C(3), D(10), E(0) #3518124
統計: A(36), B(26), C(3), D(10), E(0) #3518124
詳解 (共 3 筆)
#7277966
關於裁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判決均應公告
(B) 判決均應宣示
(C) 裁定均不用宣示
(D) 裁定均應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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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A) 是正確的?
- 法律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223 條第 1 項規定:「判決應公告之;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但當事人明示於宣示期日不到場或於宣示期日未到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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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選項錯誤的原因
- (B) 判決均應宣示:錯誤。僅「經言詞辯論」之判決原則上要宣示,但若當事人「明示不到場」或「屆時未到場」,法院可以不宣示,直接以公告代替。
- (C) 裁定均不用宣示:錯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235 條,經言詞辯論之裁定,應宣示之(除非當事人未到場則改為公告)。
- (D) 裁定均應送達:錯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236 條,不宣示之裁定才應送達。若裁定已在法庭上宣示且不准抗告,或不影響訴訟程序之指揮裁定,實務上未必均需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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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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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應公告之;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但當事人明示於宣示期日不到場或於宣示期日未到場者,不在此限。
宣示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之期日或辯論終結時指定之期日為之。
前項指定之宣示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獨任審判者,不得逾二星期;合議審判者,不得逾三星期。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判決之宣示,應本於已作成之判決原本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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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言詞辯論之裁定,應宣示之。但當事人明示於宣示期日不到場或於宣示期日未到場者,得以公告代之。
終結訴訟之裁定,不經言詞辯論者,應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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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宣示之裁定,應為送達。
已宣示之裁定得抗告者,應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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